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8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8968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何玲玲、廉鹏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何玲玲、廉鹏提供的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06-579号3-7-1、建筑面积110.77平方米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何玲玲、廉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 412 609.09元;四、被告何玲玲、廉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的利息 4 956.54元(截至2017年5月4日,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5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玲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