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1民初2187号 |
案号 |
(2018)黑0111执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葆国工程款1,505,700元。二、被告吴志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葆国工程款利息(以1,505,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志全、黑龙江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676984951R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2518号世茂滨江(三期三区)72号楼2单元16层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