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和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7民初1024号 |
案号 |
(2021)冀0407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4按月利率9.6‰计算,2018年9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利息扣除已偿还的294718.01元);二、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邯郸市弘德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南大堡的冀(2017)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23061、0023062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孟献霞、和阳、刘德尚、李建科、申红梅对被告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孟献霞、和阳、刘德尚、李建科、申红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18元,减半收取计42809元,由被告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孟献霞、和阳、刘德尚、邯郸市弘德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建科、申红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