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487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冬斌、杨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3月18日的利息为98162.93元,自2020年3月19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06875‰计算);二、被告安庆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徐冬斌、杨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85元,由被告徐冬斌、杨曼、安庆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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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舒经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66946502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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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