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2民初2529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凯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毛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凯产生的代理费2000元。3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毛峰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