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7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569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2173.24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13439.15元、罚息7395.09元、复利1821.92元,以及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邱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8元,由被告邱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