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03民初113号 |
案号 |
(2018)川0503执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二、被告泸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工工程款1544158.32元、计时临时派工人工工资和机械费用11200元、违约金8068元、垫付的鉴定费35000元,共计1598426.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10元,减半收取15005元,由原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0元,被告泸州青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4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时间 |
2019-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晓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3759705305N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泸州市纳溪区民主街七楼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