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鼎珺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3302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8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新雨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翟立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王心文、陈妍、沈阳鼎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新雨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心文、陈妍、沈阳鼎珺置业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新雨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翟立阳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新雨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心文、陈妍、沈阳鼎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妍、沈阳鼎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会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81088958757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新民市罗家房乡房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