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103民初3744号 |
案号 |
(2018)内0103执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元元货款1117400元;二、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元元利息(以111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元元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0元,由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10-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701463331F |
登记机关 |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西侧昌盛小区2号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