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县恒锐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259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2259号 |
案号 |
(2016)赣0502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东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人民币797304元及利息142318元,合计人民币939622元;并同时应承担自2015年7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上饶县恒锐物流有限公司、屠建冬、屠建新、卢波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慈溪东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在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向被告慈溪东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上饶县恒锐物流有限公司、屠建冬、屠建新、卢波各向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承担20%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98元。由被告慈溪东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时间 |
2017-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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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恩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155845406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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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