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县恒锐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75号 |
案号 |
(2016)沪0117执02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吴文华、李素兰55,000元; ^~^二、被告郭树根赔偿原告吴文华、李素兰285,56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40,000元,余款245,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文华、李素兰; ^~^三、被告上饶县恒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树根应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杨亚丽、高功志、师月兰、高晨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高学峰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文华、李素兰285,568元; ^~^五、被告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四项所确定的赔偿款285,5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5元,由原告吴文华、李素兰负担5,2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郭树根负担4,83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杨亚丽、高功志、师月兰、高晨昕负担4,83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发布时间 |
2017-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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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恩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155845406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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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