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9民初539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4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彦江给付原告杨柏松工程款1039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柏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360元,由被告郁彦江负担,被告玉田县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2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13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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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9700626610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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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玉田东关大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