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122民初455号 |
案号 |
(2018)辽1122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9430.96元及利息2068721.74元;二、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景成、许亚凡提供的抵押房产(盘房权证兴字第1084914号、盘房权证兴字第1084925号、盘房权证兴字第1084912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79元,由被告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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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玉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2172687607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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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盘锦市大洼县新兴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