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习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6********1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乐民初字第253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习群、张燕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小兰偿还借款104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424000元的借款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624000元的借款自2014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2元,减半收取7116元,由被告张习群、张燕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