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22********6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沁民二初字第00121号 |
案号 |
(2016)豫0882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壁市鹤城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建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