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1民初39号 |
案号 |
(2018)辽11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盘锦双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亿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12年12月29日起按月7‰计算利息至2013年12月26日止;自2013年12月27日起按月9.1‰计算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盘锦双龙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651元,由被告盘锦双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21726876079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盘锦市大洼县新兴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