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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01********3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636民初562号
案号
(2021)黔2636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明荣、吴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先辉、李佳丽、李继安、杨昌波、杨阿姑、李永兰、杨非冬、杨保高、杨先高、李阿姑、李阿模工人工资24350元,并支付违约金121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被告吴国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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