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01********3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36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1)黔2636执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明荣、吴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先辉、李佳丽、李继安、杨昌波、杨阿姑、李永兰、杨非冬、杨保高、杨先高、李阿姑、李阿模工人工资24350元,并支付违约金121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被告吴国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