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5民初10号 |
案号 |
(2018)辽0105执2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姜振国借款本金900000元。二、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姜振国借款本金900000元的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70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姜振国垫付)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400元退还原告姜振国,保全费5000元(原告姜振国垫付)由被告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5执280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17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贺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0701882069C |
登记机关 |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