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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永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8********8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5民初2624号
案号
(2021)冀1025执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刚偿还原告王留战借款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向原告王留战支付自2019年11月29日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30元,由被告王永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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