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8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5民初2624号 |
案号 |
(2021)冀1025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刚偿还原告王留战借款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向原告王留战支付自2019年11月29日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30元,由被告王永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