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常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5********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招民初字第615号 |
案号 |
(2021)鲁0685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原告张绍瑜与被告任常杰离婚。二、男孩任默默由原告张绍瑜抚养教育,被告任常杰自2014年10 月开始,每月负担男孩抚养费8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抚养费2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2015年以后的抚养费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4800元,到任默默独立生活为止。自2014年10月开始被告可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到原告处探视男孩任默默各一次,原告应当协助。如果被告任常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绍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