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5民初5263号 |
案号 |
(2017)辽0105执2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1300000元。二、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诉讼费4250元,由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8250元及保全费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7-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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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加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0561101151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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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