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4民初1776号 |
案号 |
(2018)皖0124执1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文翠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120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告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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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佘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686851642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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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大厦五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