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水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2********3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16344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2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1600311】。(2019)粤2072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晋宁博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施红光、周浩进支付货款13675.46元及利息金(以1367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张水强对被告晋宁博城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施红光、周浩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五、案件受理费252.83元,由被告晋宁博成商贸有限公司、张水强负担(该款原告施红光、周浩进已预交,被告晋宁博城商贸有限公司、张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施红光、周浩进,本院不另收退)。以上四项暂计至申请之日止,合计17896.17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