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沁园春茶之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1民初956号 |
案号 |
(2017)豫0721执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河南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5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从2014年12月24日始到还清之日止,贷款期内利息月息7.11‰,逾期加收50%,但应扣除已付利息221848.03元)。二、新乡市沁园春茶之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艳萍、戚艳霞、戚绍恒对前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87元,由五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戚绍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0995337469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市化工路美大二期4号楼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