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584号 |
案号 |
(2021)皖1822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雄伟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合计47231.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颜雄伟负担730元,被告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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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林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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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牛头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