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进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1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4200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4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张秀英、张连祥、周品霞、邬品华、卢进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35572.88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以8396270.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635572.88元为基数,按年8利率17.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249元,由被告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张秀英、张连祥、周品霞、邬品华、卢进娣负担,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