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7********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纳溪民初字第1313号 |
案号 |
(2018)川0503执恢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纳溪区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骞偿还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川E43892号、川E44277号两辆货车的购车款517543元,定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付清;购车款付清之日,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川E43892号货车返还被告张骞;案件受理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被公安张骞承担(原告已垫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在师傅购车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时间 |
2018-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503执恢7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59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