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5民终756号 |
案号 |
(2017)川0503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驳回陈廷群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廷群购车款及费用26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5日起以26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代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陈廷群负担771号,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陈廷群负担560元,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元,贾继蓉负担3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5-12 |
发布时间 |
2017-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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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家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3686136630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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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新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