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季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3********7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91民初27号 |
案号 |
(2021)皖1791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季杰偿还严友华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严友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季杰负担225元,严友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