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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3********7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91民初27号
案号
(2021)皖1791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季杰偿还严友华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严友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季杰负担225元,严友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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