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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7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12民初4496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恢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亚损失合计144091.3元;二、驳回原告韦亚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被告顾兵负担,此款原由原告韦亚垫付,被告顾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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