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1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1289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龙亚、洪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良标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本金200000元从2017年8月11日起、本金80000元从2017年8月14日起、本金160000元从2017年9月13日起、本金60000元6从2017年9月18日起、本金70000元从2017年9月30日起、本金50000元从2017年10月20日起、本金80000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之和减去被告徐龙亚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的260000元)。二、驳回原告丁良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丁良标负担1422元,由被告徐龙亚、洪兵负担4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