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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江县辉晨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3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6民初2095号
案号
(2018)渝0116执59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渝0116民初209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位孝医疗费 10 000 元、残疾14赔偿金 35 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 000 元,共计 65000元。扣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垫付原告陈位孝的医疗费 10 000 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应实际支付原告陈位孝55 000 元。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位孝医疗费 27 017.90 元、残疾赔偿金415 702 元、被扶养人陈良凯生活费 31 863 元、误工费25417.10 元,共计 500 000 元。三、被告于海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位孝医疗费 6754.48 元、误工费 9121.20 元、护理费 12 000 元、伙食补助费费 5600 元、营养费 6000 元、鉴定费 2790 元,鉴定检查费 409.71 元、交通费 1000 元、住宿费 800 元、康复费 30 000 元、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费用 2863 元,共计77338.40 元。四、被告漯河市骅仪运输有限公司、余江县辉晨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被告于海彦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陈位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800,减半收取 4900 元,由被告于海彦负15担。此款原告未预交本院。限被告于海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4900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8-12-18
发布时间
2019-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熊建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22683452603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画桥镇政府大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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