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县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丛民初字第2433号 |
案号 |
(2016)冀0403执1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于炳君借款本金3576466.2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于炳君借款本金3226075.75元及利息(自2015年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邱县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胡彩红、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于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11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76011元,由被告刘素珍、邱县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8-06 |
发布时间 |
2017-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0052687828Q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邱县新城街北侧1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