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6802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垫付票款28811305.01元及利息(其中垫付款6954500元、17386104.17元和4470712.5元的利息分别自2016年8月4日、2016年8月14日和2016年9月4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邱县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素芳、刘永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垫付票款28811305.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四、被告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58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91970元,由被告河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邱县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素芳、刘永红共同负担,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858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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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素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87024806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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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西环路中段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