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1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2021刑初310号 |
案号 |
(2018)川2021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谢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谢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峗豪损失人民币57566.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14 |
发布时间 |
2018-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