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旅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9135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珂、北京旅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旅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向原告刘启材清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48元,由被告李珂、北京旅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旅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1 |
发布时间 |
2017-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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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301072033602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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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杨柳街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