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6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25民初4621号 |
案号 |
(2017)皖1225执1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三、被告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崔玉玲、崔玉梅、崔玉芳、崔芳、崔玉英、崔征各项损失共计65775.15元;被告周东云、被告阜阳市鑫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涛已付20000元在履行时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