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6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4刑初475号 |
案号 |
(2021)津0114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刘景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