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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2********6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4刑初475号
案号
(2021)津0114执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刘景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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