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业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5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407号 |
案号 |
(2019)鄂9006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门市昌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贷款本金17995456.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352988.19元、复利166330.70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含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对被告天门市昌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权属证号为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00036399号、第00036400号,天门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0058835号,他项权证号为天门市房他证竟陵字第00010913号)及被告天门市昌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天仙路特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天国用(2008)第1181号、他项权证号为天他项(2013)第0092号]享有抵押权,可就上述抵押财产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业振、张小峰、云淑萍在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实现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抵押权不能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余下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张业振、张小峰、云淑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天门市昌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