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业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5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408号 |
案号 |
(2019)鄂9006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11月2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为265118.78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8020.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对被告天门市昌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天岳路东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00036393号、第00036394号、第00036395号、第00036396号、第00036397号、第00036398号及天门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0058837号、第0005883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天门市房他证竟陵字第00013604号)及被告(反诉原告)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位于天门市卢市镇刘集王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天国用(2006)125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天他项(2014)第0262号]享有抵押权,可就上述抵押财产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业振在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实现本判决第二项对被告(反诉原告)昌丰棉麻有限公司抵押权不能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余下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9006执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