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娜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10********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2民初10635号 |
案号 |
(2021)京0102执2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华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石娜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石娜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