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春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1********5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281民初959号 |
案号 |
(2019)粤0281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东亿华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在2015年1月15日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广东亿华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次性偿付:1.借款本金30650400元;2.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86054.95元(计至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650810.16元、拖欠利息罚息34217.59元、复利1027.20元),2017年7月22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另行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违约金32万元;4.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所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3129元;5. 本案诉讼费100041.14元、保全费用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