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21民特4号裁定书 |
案号 |
(2017)宁0121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5日经永宁县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宁夏金易利物资有限公司款项肆拾肆万捌仟贰佰玖拾玖元(¥448299.00元),其中包括本金352580.00元,利息95719.00元;逾期不支付则承担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两倍的银行贷款利息;二、本协议为一次性调解协议,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立即消除;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宁夏金易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经永宁县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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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国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110055415839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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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银川高新开发区中苑大厦A座5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