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锦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3********5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581民初39号 |
案号 |
(2019)粤1581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娇顺人民币1089895元、原告林仔锋人民币13285元、原告陈该陆人民币168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支付给原告陈娇顺的122000元应从原告陈娇顺的赔偿款中应予以扣除)。二、被告戴锦华、江西天辉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娇顺人民币394963.73元、原告林仔锋人民币4909.01元、原告陈该陆人民币6242.29元(被告戴锦华已支付给原告陈娇顺的44000元应从原告陈娇顺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