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宁0121执1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嘉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3977.20元及违约金36060.34元(按照日0.1%,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12月13日,实际计算并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并支付吊装费、运费6020.00元;二、被告宁夏海虹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39.00元,由被告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海虹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时间 |
2018-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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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生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000710520836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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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89号3号楼1单元4层104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