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洪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8********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1434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长沙远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受财产损失260 640元,鉴定费3000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266 640元由董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负责赔偿,武城县椒城物流有限公司、郓城县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长沙远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董洪刚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770元,保全费2 020元,反诉费2 300元,共计10 090元,由董洪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