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郁成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4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1民初2655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启全、郁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按月利率7.25‰计算利息,从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7.25‰的1.5倍计算利息;被告在履行义务时扣除已还利息5952.93元。)。二、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万启全、郁成芳共有的位于金湖县上海花园6幢6-17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j201514980、j201514981,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国用(2015)第7095号]在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