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4********4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04刑初102号 |
案号 |
(2021)湘0204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陈紫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姜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追缴被告人陈蓓价值10106元的财产用于退赔受害人。被告人王伏华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蓓的刑期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被告人王伏华的刑期从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被告人陈紫阳的刑期从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被告人姜珊的刑期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上述罚金、退赔款、违法所得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