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284号 |
案号 |
(2016)皖1502执1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鲲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给付原告吴良兵建设工程款1147115.6元,并自2012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良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0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101590元,由原告吴良兵负担21590元,两被告负担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永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83080413Y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双岗一期新村1-1号楼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