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281民初185号 |
案号 |
(2020)辽1281执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调兵山支行偿还截止2019年11月5日拖欠本金38528.6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4819.96元,未到期本金137260.69元,应收利息26536.4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575.92元,以上合计210721.67元。二、被告符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调兵山支行借款的利息、罚息(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调兵山支行对被告调兵山众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286962643350)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调兵山市众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符文斌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符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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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81577202280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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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生态路8号时代广场3号楼AB-401室 |